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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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