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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1-03-19 10:34:54 744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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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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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解释有哪些?
最新民法总则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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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新的民法总则中民事诉讼规范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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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的亮点是什么
最新的民法总则是前段时间刚推出的。一说起民法总则,一定会联想到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完善,但两者还是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所以民法通则还在实行着。对于最新民法总则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问题,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已经整理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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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公司因为资金不足无法很好的履行跟别的公司的合同,请问新民法总则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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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胁迫法律解释是什么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理解。其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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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67条解释是什么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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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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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5条释义是什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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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人身伤害赔偿的客体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首先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民法总则中规定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当然除了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还有一些其他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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