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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罚金

更新时间: 2018-09-27 1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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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钱币,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动机而违法取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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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什么?罚金是不是行政处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一般是用于惩治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分子的处罚措施,因此罚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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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罚金刑罚的特点有哪些,罚金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罚金刑罚的特点有哪些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
二、罚金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三)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四)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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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原则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罚金原则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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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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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罚金是指什么?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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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处罚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如下所述: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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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怎么缴纳罚款
[律师回复] 对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怎么缴纳罚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罚款的缴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的罚款,包括公安派出所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罚款,但依照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处罚决定书”,是指决定罚款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证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或者事后送达被处罚人时,都应当由被处罚人签收。对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视为被处罚人已经收到。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上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如何缴纳罚款的规定,确立了在治安案件中的罚缴分离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处罚法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而作出的重要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制度,也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除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都是分离的,一般都不允许自罚自收的现象存在。自罚自收弊病很大,容易造成滥罚款的问题。采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改变自罚自收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防止;有利于避免公安机关罚款的随意性,尽量减少和最终杜绝滥罚款的现象,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这一制度对于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非常有利的。实行罚缴两条线,还有利于消除被处罚人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各方面必须对这一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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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否能抵扣罚金,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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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警罚款可以不减罚吗,罚款可以减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罚金能不能减免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应如何确定罚金的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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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属于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
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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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罚金,罚金的方式包括哪些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2、选科式。3、并科式。4、复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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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要如何缴纳罚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罚款的缴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的罚款,包括公安派出所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罚款,但依照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处罚决定书”,是指决定罚款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证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或者事后送达被处罚人时,都应当由被处罚人签收。对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视为被处罚人已经收到。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上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如何缴纳罚款的规定,确立了在治安案件中的罚缴分离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处罚法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而作出的重要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制度,也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除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都是分离的,一般都不允许自罚自收的现象存在。自罚自收弊病很大,容易造成滥罚款的问题。采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改变自罚自收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防止;有利于避免公安机关罚款的随意性,尽量减少和最终杜绝滥罚款的现象,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这一制度对于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非常有利的。实行罚缴两条线,还有利于消除被处罚人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各方面必须对这一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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