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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

2018-05-16 15:34:10 308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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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对于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的,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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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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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除了诉讼手段以外,还可以以物抵债的方法,要求建设单位抵押不动产等。可以用追讨法,但不能侵犯人身权利,绑架更是不行,要用正当的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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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单位可否将单位工程直接发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单位可否将单位工程直接发包?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这句话不好理解:首先必须将这句话讲清楚才能讲为什么建设方可以将各种工程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建设单位不能不通过招标的形式将工程分包出去,“不能指定”是这个意思,而不是说建设方不能发包这些工程;为什么呢因为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就可以确定施工总包方的工作范围,如果说这些工作本来就不在总包的施工范围内,而且直接单独招标的话,只是由总包单位来管理,这样的话这些内容不在“施工分包”范围内,所以这个管理办法根本就管不到它。这个办法只是管“施工分包”的,而业主单独招标不在其中,这是个概念问题,是“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而且游侠引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些法律里面并没有禁止建设方单独对一些工程进行发包(不是分包);在北京很多工程招标时都明确某些单项工程由业主进行发包,总包进行管理,在我们项目上幕墙就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与业主签的合同,而且能够到招投标中心进行备案,只是业主必须走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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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流程是怎样的?如何管理建设单位合同?
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及时做好合同跟踪,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只有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的目标才能够更好地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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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被保全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项目在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被保全怎么办
首先,保全财产,只能保全被告自己的财产;
其次,错误的保全可以申请撤销。如果你何这个单位确实没有关系,可以提供证据,要求撤销对的的财产的保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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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办法: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额为节省工程资金的20%,奖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拨付中一并兑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见《驻工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工程造价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工程造价中的建设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区别在于: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按资产属性分别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设备其他费用、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因此,目前建设管理费已不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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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如若到时间还不付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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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能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单位吗
[律师回复]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structio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Egieeri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 (2)、试车、技术培训等。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并签发支付证书,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EPC(EgieerigProcuremetCostructio)是指受业主委托、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在EPC模式中,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建设清单中建筑工程清单中承包人建筑工程建造单位如何计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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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消工程怎么索赔?
建设单位取消工程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合同有约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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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是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不同。譬如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生效判决,理由是如果没有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我在法治中国律师网上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尝场佰渡脂盗拌醛饱互得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出现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三、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办法。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证据、找到法律依据。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应对办法: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包括之前1-4条列举的情况,施工人均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研读合同,组织证据,找到法律依据。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一一否定各种拖欠理由。在通过律师取证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先保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催款义务等),然后通过律师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不支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实现不战以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未能实现目的,需结合之前的工作通过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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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消工程怎么索赔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单位取消工程怎么索赔,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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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备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水文地质资料、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
8、企业法人代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
3、质量体系认证书、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坐标点等原始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工程中标价明细表;6;5;13。(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水准点;
5、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信用等级证书;1
1、上岗证;2;
7、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1
1、工程预标书;10;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
8、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营业执照及注册号、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7
1、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12;
4、建设工程开工报告;12;
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6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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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工程中,工程的设计单位可以做为承包商的分包单位吗
[律师回复]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structio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Egieeri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 (2)、试车、技术培训等。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并签发支付证书,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EPC(EgieerigProcuremetCostructio)是指受业主委托、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在EPC模式中,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是什么职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办法: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额为节省工程资金的20%,奖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拨付中一并兑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见《驻工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的工作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办法: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额为节省工程资金的20%,奖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拨付中一并兑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见《驻工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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