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定收回方案。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
3.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注销登记。国土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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