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一事不再理民诉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18-05-22 16:35:13
音频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条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规定。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8字,阅读时间约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611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4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一事不再理民诉法解释
一键咨询
×
温馨提示
阅读时间较长,您可直接咨询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如问题紧急,建议直接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快速咨询律师
超10万专业律师 分钟级回复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及情形做出了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的一个朋友还有不到一年的刑期时办的假释出来,但是在假释期间又因打架而再次逮捕,请问他还可以取保候审吗?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可以再假释吗, 假释期间犯罪能否再度假释
[律师回复]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绑架罪假释后能否再次假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绑架刑事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符合假释的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进行假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611 人正在咨询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一:民法诉讼时效怎么理解?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0w+浏览
法律顾问
我终于拿到了相关资料,我想马上开始合作,但是好像法律有刑事诉讼一部分不允许,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条仲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经过一审,二审,可以依法确定,受害人赵#生前(2003年10月至2007年3月)一直生活、居住在武汉##区路为##村家中,是武汉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而且也有武汉市公安局于2003年10月11日签发的《暂住证》予以证明,故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同时,受害人赵#生前的经济来源均是武汉市城区。武汉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工《证明》已经明确表明:受害人赵#于2005年至2007年3月期间均在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100元,该证据与武汉市##区#民委员会出具的受害人赵#自2005年3月起长期在武汉打工的《证明》、武汉市公安局于2003年10月11日签发的《暂住证》,均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依法确定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城区。
可是,一审、二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上述证据,认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在武汉城区的事实。而不予采纳的理由也非常牵强,完全不合理,无法让人信服。因为,第一,即便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没有延期登记,也不能说明受害人就不是连续居住在武汉城区。实践当中,并不是所有在武汉城区工作的人都是武汉户口,更不是每个非武汉户口的人都办理了《暂住证》。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武汉打工者或者没有办理《暂住证》延期登记的打工者,并非没有在武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
二、一审提交的用工证明,即便没有工资表和缴纳税款的证明佐证,也只能说明受害人所在单位用工制度不够完善,而不能否认受害人生前一直在武汉工作的事实。第
三、受害人居住房屋的房主王志祥出具的租住证明,足以认定受害人一直居住在武汉城区的事实,而用工单位总经理#与受害人赵#并不居住在一起,他的说法并不真实,况且用工单位有多处工地,即便出现受害人赵#随工跟住的情况也很正常,但并不能否认受害人赵#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城区的事实。由此可见,受害人赵#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条仲 是一直生活在武汉城区,应该按照受诉地人民法院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一审、二审法院,将受害人赵#作为农业居民来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再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民事诉讼法再审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律师回复] 理解:重复,总结如下:
(一)当事人相同;
(二)法律关系相同;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或者仲裁请求完全相同。则构成重复。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诉讼参加人,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进行诉讼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诉讼标的相对说。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二)“否定”的含义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例如】前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后诉原告又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最高人民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应予驳回。(最高人民[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不当得利解释怎么理解
《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的解释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获益,对于不当得利相关的条规又做了修改和新添了规定。在《民法典》中将不当得利的类型也排列出基本的两类;以及不当得利与其他条文之间仍然有着法律适用性;最后是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以及排除情况。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律师回复] 理解:重复,总结如下:
(一)当事人相同;
(二)法律关系相同;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或者仲裁请求完全相同。则构成重复。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诉讼参加人,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进行诉讼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诉讼标的相对说。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二)“否定”的含义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例如】前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后诉原告又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最高人民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应予驳回。(最高人民[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保释金退了还能再退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了保释金能退回吗,保释金怎么退 1.能。 2.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保释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释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刑诉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院收监可以再保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收监可以再保释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原来是取保的,到了审判时收监的,有二个原因:
1,羁押后,有利于审判顺利进行。
2,更多的,是为最终判决时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创造条件,相信会找家属谈话,如果缴纳的,可以取保,最终也可以从轻处罚。案情不严重的,可以判处缓刑。收监对吗取保候审是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所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开庭前抓人是可以的。主要是为了预防开庭的时候不能到庭的问题。根据《法》第2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是,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代为执行。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执行,远离的,可放在内执行。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拘役所和三种。收监的条件: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收监条件是:
①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611 人正在咨询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

首页 > 语音解答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一事不再理民诉法解释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