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此可归纳出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第一,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未受到损害,人民法院没有保护的必要。第二,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法律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智识能力、权利人注意义务等推定权利人知道。第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权利人不知道义务人,则权利人无从主张权利,此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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