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从劳动者知道企业秘密之时起即产生。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但无疑,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将有效地促使劳动者自觉的履行保密义务。而且支付保密费也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一项证据。
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约定,均属于有效约定。应当注意的是,与保密义务不同,竞业禁止义务以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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