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GB/T29490-2013标准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且已有效实施运行至少三个月以上,并形成文件;已完成至少一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含建立体系前一年)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