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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更新时间: 2020-08-15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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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主要是:

(1)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

(2)公平原则,指证券交易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公平的,他们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交易;

(3)公正原则,指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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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律师回复]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审判,便于人民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粻害纲轿蕺计告袭梗陋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一、从严认定合同无效。过去的合同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过多的合同被宣告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继续有效也不可能,这样,将会带来不必要的返还费用,造成财产损失和浪费。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需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从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五、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然而,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实质就是消灭一项交易,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对违约发生后的解除权,就应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解除合同。限制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并避免因违约解除合同而发生财产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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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有哪些 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 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性的或者岐视性的交易行为;同时在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条件下从事交易。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 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对方,并且都获得了不同目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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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交易中,企业合并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企业合并的交易事项 一、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指在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企业合并的定义,考虑到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所以不属于准则中所称企业合并。 二、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 主要是指作为合营方将其拥有的资产、负债等投入所成立的合营企业,按照合营企业章程或是合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在合营企业成立以后,由合营各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因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所以不属于准则中界定的企业合并。 三、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这样的交易由于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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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主。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告应当释明属于商业秘密,并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即使用或披露相同或一致的商业秘密)或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告则需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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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交易投资者应该把握哪些投资原则?
1、收益性原则:不同种类的公司债券收益也不相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2、安全性原则:投资公司债券相对其他投资工具要安全得多,但这仅仅是相对的。因为经济环境、经营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3、流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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