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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代理词

更新时间: 2020-06-13 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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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所发表的综合性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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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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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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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样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律师回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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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开车出去,在路上突然冲出来一个小孩,他没有来得及下车,把孩子坐上了,现在正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他找到了一个律师,想要为他辩护。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代理词是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 ;
  
4.特别约定: 。
  第四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加工合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天宇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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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
民事上诉案件代理词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书写的材料,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构成,主要包括己方委托人的主张及其理由,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书写时应认真严谨、有理有据、态度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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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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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代理词怎么写
首先看双方争议焦点是什么,然后从事实部分与证据部分以及适用法律部分进行论证。如果原被告所诉的标的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当然要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来提出合理,合法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罚骸窜缴诃剂撮烯郸楼抗辩,从而维护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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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老乡被卷入了一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这两天回处找人帮他帮这事,请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请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许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你好我朋友常年在外经商所以在一个合同上没有仔细然后发现了漏洞合同纠纷想法律制裁,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买卖合同民事诉讼代理词有那些?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并付清了房款,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自原被告签字确认成立生效。
二、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本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显然,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那么作为被告就应当协助原告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房产变动登记手续。可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被告不同意配合过户。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应该怎么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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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2.正文。(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3)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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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律师,请问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是咋写的,我最近要帮我朋友的孩子去做辩护,现在来了解下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原告提交的三组借条证明:2010年9月5日,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的期限为2010年11月5日前;2010年11月5日,被告罗某再次向原告借款47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5日前,并约定用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一处房产作抵押;2010年12月11日,被告罗某第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前。至此,被告罗某前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7000元,每次借款都有被告罗某出具的借条,还款的期限在借条中明确载明,且所有借款都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
二、被告罗某在答辩中称与原告为合伙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贷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通常,借据(借条)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合伙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通常,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可见,出具借条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可能是合伙关系,通常情况下,向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决不可能是借条。
2、被告罗某在答辩中辩称“2010年7月与原告之间形成合伙关系,2011年8月至10月份,原告先后注入资金177000元”,而被告罗某向原告最后一笔借款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时间与被告罗某所谓的合伙形成的时间前后相距一年,可见,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借贷关系为合伙而非借贷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3、被告罗某在答辩中辩称曾向原告支付5%的利息,且不论被告罗某是否支付过利息的问题。众所周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向合伙人的出资支付利息的事情闻所未闻,不符合一般常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罗某辩称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的理由与常理相悖,不符合一般常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罗某无法提供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合伙协议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合伙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就编造事件来说明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目的就是逃避债务。从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查明,被告罗某从原告处借款177000的事实非常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被告因未按照约定还款,应支付延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上述规定,被告罗某应当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000万元为基数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对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罗某在第二次向原告借款时,为了获得原告的信任,明确表明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将此意思表示记载在借条中。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使用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不动产抵押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只是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约定:“若逾期不还,用本人现有房子拍卖抵押。”可见双方约定的抵押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对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某应连带清偿原告所诉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系用于装修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及经营周转。正是原告的无私帮助,被告一家才住进了新房,渡过了经济难关,此款被告李某也是受益人,因此被告李某应依法就罗某所欠原告的借款17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与本案无关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案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罗某一家提供借款共计177000元,如此数额巨大的借款,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完全是对于朋友无私的帮助。被告一家用向原告所借的钱不但装修了自己的住房,还维持了被告罗某的正常经营,使得被告一家在城市里过上舒适的生活。原告给予被告一家的无私帮组,原告不求被告有什么样的报答或者是好处,只求被告能够信守承诺,按照约定还款,但是被告却背信弃义,见利忘义,拒绝还款,还编造事实,企图逃避债务。把钱借给被告一家后,因原告无职无业,没有经济收入,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使得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中,举步维艰。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的挑战和漠视。为此,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如诉所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予采纳。
代理人: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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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做生意,使用了民间借贷,现在被官司缠上了,想看一些民间借贷代哩词的事例,学习一些相关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返还。因此,恳请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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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
辩护词和代理词的相同之处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但是两者之间的产生根据、诉讼地位、诉讼任务、适用范围、权利内容和活动名义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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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问一下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怎么写,有人关注过吗?如果有具体的案例更好了,谢谢大家了,最近有点小麻烦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原告出借人)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
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三、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2、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所有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更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正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的现代民法理念,这也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否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而大量债务却为个人债务,将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架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中,被告二系被告一之配偶,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以及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批复》,本案被告二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二依法应当对与被告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
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杨 璇 律师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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