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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以晋级吗

更新时间: 2018-12-21 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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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没有相关的晋级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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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以晋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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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分等级吗?
医疗事故分级是分等级的,根据医疗事故的致损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法学理论把民事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五个档次,医疗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其责任程度的划分也不能离开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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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是指甲级甲级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戊等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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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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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定州、辛集分会: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6日。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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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害成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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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级医疗事故的医疗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2、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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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和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一级医疗事故与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一级医疗事故与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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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事故分级分几级
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一共划分成4个级别,像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者造成器官组织损伤且伴有严重功能障碍的,一般属于二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等情形,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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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怎么赔
[律师回复] 如果已经判定为医疗事故,而且伤残鉴定为六级伤残,那么员工即可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主要包含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等。赔偿项目说明如下: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您好,我刚刚在晋城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晋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自2002年建立了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参保率达到98%以上;2003年我市建立了面向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也达到98%以上;2009年我市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至此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部建立起来了,这三个制度的建立确实有效的缓解了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称赞。
三项医保制度分别由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和经办:人社部门管理经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管理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此我不多讲,在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征缴、住院、转诊转院报销及慢性病申报、报销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情况。
二、参保范围、医保费用征缴比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参保范围凡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2、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规定: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时,首先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令)的要求进行申报。同时报送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职务和级别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个人薪酬及其他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划入,合计为3.8%。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8%划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存,并可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相关政策规定
1、如何住院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就医结算“一卡通”,参保人员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处方本、身份证即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
2、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参保个人只需结清个人应自负的费用,即可出院,实现了就地即时报销,其余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和医院结账。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费用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转外就医(包括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
2、因急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转外就医的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治疗终结后将出入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表、住院协查表一并递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三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个人情况说明、单位盖章),报销时须携带出入院证、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慢性病报销须处方、发票和购药小票三对照,方可报销。
3、关于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本市)转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1%,退休人员93%;转省外的为在职职工84%,退休人员87%。
4、住院费用报销计算公式
[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门槛线)-目录外用药-超标准床位费] ×报销比例=实际报销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报销48万元,合计报销60万元。
6、关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线)的规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所以我们通常叫门槛线。为什么要设门槛线?设多少合适?一是基于基金的支付能力考虑,若不设起付标准或者起付标准过低,患者就会不分大病小病统统住院治疗,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人群过多,医疗费用过大,基金肯定承受不了;二是为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若不设立门槛线或者不按医院收费标准设定门槛线,大家无论患什么病都会一窝蜂的到最高级别的医院治疗,就会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三是若起付标准定的过高,享受的人群很少,个人负担过重,就失去了社会统筹共济的意义。
因此,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先在两江(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搞试点,又经过大量调研,将起付标准定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城镇职工年内首次住院的门槛线根据医院收费标准分别定为一类收费标准医院8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退休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槛线降1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
7、关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说明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国家在建立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同时,确立了“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目录。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住院治疗报销和慢性病报销时,只有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才在报销范围,凡是用药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比如治疗心血管疾病药品目录中的药不用而要使用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药的费用)、治疗超出诊疗项目(如核磁就可以诊断的检查你要做PET检查的费用)、住院期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设施项目的(如住院期间的超标床位费甚至VIP病房的费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销。所以我们在看病住院时,尽量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这样报销比例基本符合我们规定的报销比例,反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能会很低。
举例说明:
某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三甲医院)住院10天,发生医疗费用为38000元,其中目录外药费5600元,VIP病房费用4800元(每天480元),该职工能报销多少钱?
38000元-800元(起付线)- 5600元(目录外药费) - 4800元(超标床位费)﹢(30元×10天,该费用为应报销的床位费,三级医院标准为每天30元)=27100元
该职工应报销费用为:27100 × 92%=24932元(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为65.6%)
假如该职工没有发生目录外药费和超标床位费,那么他的报销费用为:[38000元-800元(起付线)] ×92%=34224元(实际住院报销比员医疗补助等情况。
二、参保范围、医保费用征缴比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参保范围凡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2、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规定: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时,首先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令)的要求进行申报。同时报送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职务和级别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个人薪酬及其他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划入,合计为3.8%。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8%划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存,并可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相关政策规定
1、如何住院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就医结算“一卡通”,参保人员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处方本、身份证即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
2、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参保个人只需结清个人应自负的费用,即可出院,实现了就地即时报销,其余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和医院结账。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费用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转外就医(包括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
2、因急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转外就医的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治疗终结后将出入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表、住院协查表一并递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三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个人情况说明、单位盖章),报销时须携带出入院证、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慢性病报销须处方、发票和购药小票三对照,方可报销。
3、关于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本市)转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1%,退休人员93%;转省外的为在职职工84%,退休人员87%。
4、住院费用报销计算公式
[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门槛线)-目录外用药-超标准床位费] ×报销比例=实际报销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报销48万元,合计报销60万元。
6、关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线)的规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所以我们通常叫门槛线。为什么要设门槛线?设多少合适?一是基于基金的支付能力考虑,若不设起付标准或者起付标准过低,患者就会不分大病小病统统住院治疗,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人群过多,医疗费用过大,基金肯定承受不了;二是为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若不设立门槛线或者不按医院收费标准设定门槛线,大家无论患什么病都会一窝蜂的到最高级别的医院治疗,就会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三是若起付标准定的过高,享受的人群很少,个人负担过重,就失去了社会统筹共济的意义。
因此,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先在两江(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搞试点,又经过大量调研,将起付标准定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城镇职工年内首次住院的门槛线根据医院收费标准分别定为一类收费标准医院8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退休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槛线降1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
7、关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说明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国家在建立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同时,确立了“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目录。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住院治疗报销和慢性病报销时,只有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才在报销范围,凡是用药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比如治疗心血管疾病药品目录中的药不用而要使用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药的费用)、治疗超出诊疗项目(如核磁就可以诊断的检查你要做PET检查的费用)、住院期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设施项目的(如住院期间的超标床位费甚至VIP病房的费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销。所以我们在看病住院时,尽量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这样报销比例基本符合我们规定的报销比例,反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能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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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分了几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是重度残疾,一级医疗事故分为2级分别是甲和乙。一级甲等造成他人死亡。一级乙等造成他人重要器官丧失,其他的器官不能代替或者是器官的丢失,患者存在对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已经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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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如何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怎么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三、认定标准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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