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一般纳税人按0%,6%,10%以及16%这四种税率征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如下:
16%: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10%: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另有规定除外)。
0%:纳税人出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