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超市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在超市摔倒,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超市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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