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1-3月份的滞纳金是从3月份开始计算,补缴3月份的滞纳金从5月开始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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