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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