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更新时间: 2019-01-18 15:16:37
音频内容: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代位权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95字,阅读时间约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616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7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一键咨询
×
温馨提示
阅读时间较长,您可直接咨询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如问题紧急,建议直接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1对1专属律师解答
12小时深度服务 高效解决问题
立即咨询
消费者权益受损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果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帮助。还可以采用调解的形式,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主持调解。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其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616 人正在咨询
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7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主要有以下方式解决: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怎样处置,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7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代位权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怎么维权?
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这是维权最好的办法。其次还可以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赔偿,如果不能协商好的话,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民事仲裁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7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可否代位行使代位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怎么维权?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最先采取的维权方法就是与买家进行协商,争取双方达成和解。其次就是通过调节的方式进行维权,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节三种方法。还可以采用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担保人和债务人串通,担保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或欺诈保证人的情形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本条款规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例外情况,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诈骗的除外。参与诈骗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存在
(一)
(二)情况的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事先收集证据,做好防范措施在做担保时,通常都会有书面合同,口头上的一些对话,担保人做的就是要记录下这份合同的内容,录下当时说的话,最好录一个视频,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否则,自己被坑的时候,就该哭了。因为,当知道自己是被损害时,没有证据是无法令法官信服的,所以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在作担保时,担保人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包括书面证据和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内的最好还要有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要同时找证据来证明他们伪造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有矛盾,有冲突,违背客观常理,签名、印章是伪造的等等。这样就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解除担保责任。证据越充分,对担保人越有利。
三、担保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
(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7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怎样行使债权具有相对性,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仅有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此为原则。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满足有不利的影响,债务人的债权构成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应当对之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全债权人的权利为目的,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并无不当。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并得行使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远远超出债权的固有效力,产生积极行使他人权利的效果,有违民法规定之意思自治原则,故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以防代位权的适用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故本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仅仅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存在,即使构成债务人的财产的一部分,亦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人所负担得普通债务。若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仅直接损害债务人的专属利益,而且有悖于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诸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给付请求权,基于保险契约而产生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以及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存和人格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不得被轻易“剥夺”。故本条在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时,专门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并将债权人不得代位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列举性规定,以增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债权人代位权是否以诉讼为其行使的方法,立法例上的规定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债权人代位权不以诉讼为行使的唯一方法,在诉讼外,债权人亦可行使代位权,例如,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可以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行使代位权。我们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若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外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其权利行使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必遭次债务人的拒绝,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且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尽失。为增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当规定债权人以诉讼行使代位权。再者,债权人以诉讼行使代位权,可以做到权利行使的有序化,不仅债权人受司法程序的保护,而且债务人、次债务人也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抗辩,彻底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来干涉债务人的权利,以减少发生代位权行使的不必要的纠纷。最后,本节所规定的代位权,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满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此效果若不加以司法程序的管束,势必不利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用诉讼方式。
二、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是什么意思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紧急行使代位权的规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是指附有停止条件但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债权。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未成就,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所附始期未到,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附停止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可以始代位权。本条所称“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表现为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等状况,以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到来时存在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本条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限定债务人“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个别情形,似与代位权适用的条件不符;相对于本条第2款而言,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宽泛,使得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具有强于未到期债权的效果。故在解释上有必要将本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限定于本条第2款所指“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情形。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因而所为给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者附始期的债权,因为这些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来前不具有效力;次债务人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所应为的清偿,应当为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提存。提存的清偿额,在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时或者所附始期到来时,可用于清偿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债权。债权的债权已经发生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有不能受偿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仅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和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未申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形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但对债权人的未到期的债权受偿没有不利的影响,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够获得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不得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总之,在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仍以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时存在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受偿的危险,即有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消费者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5616 人正在咨询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

首页 > 语音解答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