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对于合伙企业,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加以调整。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规定:
a.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b.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货币现金出资,为出资的一般方式。
首先要解决什么是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司法实务中是指该公司的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这就是关联公司。鉴于关联公司的成立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关联公司对其债务均应互付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