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而领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因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活困难的父母,抚养费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拖欠。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方也可以根据其经济线索要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私认为生活困难难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对方表示谅解的,或因生活困难长期拖欠抚养费,并未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影响,对方也长期未进行抚养费讨要或申请的除外。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法律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原告为被赡养人自己 2、有明确的被告;如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被告为具有赡养义务但是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赡养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