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若交通事故赔偿超过了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超过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的赔偿。
不能。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负伤、生育等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可分为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我们通常所说的“医保”特指社会医疗保险。根据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只能按照责任来承担赔偿。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找肇事者赔偿,若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也不能在医保中报销。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损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保险有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交通事故不可以索要贬值费。贬值费还暂未列入明文规定范畴,因为大多交通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在鉴定交通事故之时,车主往往容易忽视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的依据,所以,贬值费的定论暂时无法定论。按理说,这种贬值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车辆的贬值权益可以以这种方式方法得到保障。不过,目前《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贬值费只有原则性规定,只要车主遇到被撞,都可以提出贬值索赔,然而,相比较人身赔偿侵权案件来说,对财产损害赔偿考虑贬值价值是有所超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