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若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在诉讼过程中,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由各方共同选择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第二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第一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认定不一定有变化。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结论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再进行复议。但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交通管理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情形:
A、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的鉴定标准有: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 、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 眼部挫伤。
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受害人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