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民事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