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自留地征收有补偿,自留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划拨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两个部分。
直接称呼土地使用权基价的,只有上海,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一般是指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是用来衡量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一种方法。
各地基准地价是不一样的,具体各地价格的变化和多少,主要由本地的区县政府来制定和公示,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