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并不一个专有的刑法上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其中具体的追诉期限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同,具体参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会追究底层业务员的刑事责任,但如果业务员的犯罪金额也就是业绩金额过高的话,还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具体诈骗数额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但案由相对集中近两年的商事案件涉及多达36种案件类型,但多数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三种类型,约占商事总收案量的80%,涉及其它一般法律关系案件散见分布,涉及农业(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定作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确认)、公司解散、企业出售等特殊类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比较稳定。
2、时势影响较为突出去年上半年,我县金融机构集中清理不良贷款案件,由此引发了129件信用社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随着社会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多样化、复杂化,大批讨债不能的纠纷以合法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为此,我院借款合同案件去年上半年多达413件。
3、与普通民事相比,集团诉讼案件较多普通民事类个案较多,而商事案件同一诉讼原告主体诉不同被告主体或不同原告主体诉同一被告主体的集团诉讼案件较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款、买卖、租赁等纠纷中表现较为普遍。
诈骗数额分为既遂和未遂两部分,得到的就是既遂,还有一部分未遂的,也就是没有得到的部分。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