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19××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首页
找律师
(99%用户选择)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