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法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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