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收入100,税率3%,应纳增值税=100×3%=3元
2、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率通常为17%。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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