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个特征,同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上特征,而不仅仅注重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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