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