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一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特殊可以突破。
3、征地必须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来进行,具体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每个省都有每个省的标准。而且按照原国土部的规定,这个标准每两到三年会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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