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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4-19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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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有三方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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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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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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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收养关系的认定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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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关系认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劳动关系确认中工伤认定前置条件解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裁判要旨存在转包关系或挂靠关系时发生工伤事故的,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建议此类案件不再将劳动关系确认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案情双鑫公司文峪矿区采矿四车间1222坑口系河南省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承包的劳务坑口,原告鑫茂公司将该坑口的部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2008年11月,被告王某章受雇于王某跃从事井下通风、电工、安全员工作,并与王某跃约定其工资由王某跃支付。2014年6月3日,王某章向河南省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灵宝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自2008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鑫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灵宝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原告鑫茂公司与被告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
1.鑫茂公司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王某章的招用、报酬发放、劳动管理均不由鑫茂公司决定,鑫茂公司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并不能由此认定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及2014年9月1日生效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存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有意见认为,既然已经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应当确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方便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我们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由于此类案件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把确认劳动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必要前置条件。理由如下:
1.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下,劳动者的招用、报酬发放、具体工作内容、解雇均不由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决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共识。《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2.《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若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排除了劳动者与实际雇主的雇佣关系,追偿权则无从谈起。
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包含范围较广,除工伤待遇外,还包括同工同酬、休息权、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各种权利,而《规定》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其他责任。若确认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提出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诉讼请求同样成立。另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同单位未受工伤的其他劳动者亦有可能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权利,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对当前的经济秩序会造成严重冲击。
4.由于发包方和被挂靠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劳动者一般都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和工伤待遇认定之诉,案件基本上都经历了两次从仲裁到二审的长期诉讼过程,给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带来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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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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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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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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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收养关系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三)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人。
(2)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遗弃的婴幼儿;
②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③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
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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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认定劳动关系,条件是什么?
认定不是劳动关系的条件为: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过程来证明,即使留有证据如果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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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姑姑家之前在孤儿院收养了一个小孩,当时手续都办齐全了的,后来小孩子的父母找回来了,想问一下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回复]
一、收养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婚姻、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成立,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主要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些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自然血亲的规定,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消灭了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规定,也是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的重要方面。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出生的血缘联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全部归于消灭。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与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此种效力对于稳定家庭关系,防止发生家庭矛盾和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们仍然有义务遵守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3、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姓名权也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成为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姓名具有决定权,对于这项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二、收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 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 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 , 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 ,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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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解除条件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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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认租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认租就是对于已经开盘的公租房进行申请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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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认租的条件是什么,公租房认租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认租就是对于已经开盘的公租房进行申请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我表妹的一个男朋友因为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了,到了法院认罪认罚态度挺好,认罪认罚条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从宽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条件需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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