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于患病或者是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治疗休息的期限,也就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最长限期。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