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审验第六十条机动车行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行驶人按照本限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拥有本条第三款限定以外准驾车型行驶证的行驶人,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被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处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行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2年后,能够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第六十一条机动车行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交通意外处置情况;
(二)身体要求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拥有其他准驾车型行驶证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被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行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意外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做法或者交通意外未处置完毕的、身体要求不符合行驶许可要求的、未按照限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