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如果是假释的话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