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建房是要经过审批的,如果未履行准许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会受到处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人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可否超出其后当地限定面积准则,均按事实上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人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限定面积准则的,超出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定处置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人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出当地面积准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准则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