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本条限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私行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私行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限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限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量,计量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判定需由有相应资格得判定组织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