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一般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如果购买了车辆自燃险,就会得到赔偿。
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只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而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遵从车主的意愿。
首先,来分析下车辆损失理赔这件事儿,传统的思维下车辆一旦发生损伤事故(无论主动或者被动事故)用户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保险公司,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如果属于理赔的范围,则顺利的获得了赔偿而对于有些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声明免责,最典型的就是自燃。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只有车辆更低的事故率,用户投保的保险金与其投资收益大于理赔、维修费用、广告、人力等成本后,才能实现盈利,事实上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车险项目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而车辆自燃带来的损失一般来说是非常高额的,如果理赔保险公司势必损失更大,无疑实在本来亏损的伤口上撒盐。车辆较低的自燃概率,保险公司脱离于车损险以附加险的形势存在,
首先可以规避风险,另外也可以额外增加一些收入。籍此车辆自燃可以说和保险公司关系很大,辩证来看实际又和保险公司没什么关系,其间就是车辆是否有购买自燃险。
在这里顺便插播下保险公司自燃险的内容:
首先自燃险必须在购买车损险的基础上附加,用于赔偿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以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导致的车辆自燃机动车损失。另外还包含抢救自燃车辆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但对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导致的自燃以及仅造成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的保险公司免于赔偿。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自燃险一般都有15左右的免赔率。
其次,车辆自燃与汽车生产商的关系,我们就参照上面“柳州胜达自燃”案例。事故的核心点为:意外自燃并造成损失、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发,事情的结果是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24万余元。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燃由汽车产品故障引发而导致最终经济损失,用户可以直接要求或者诉讼经销商或者汽车生产商赔偿,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证据,案例中是有权威机构消防部门认定,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对于意外自燃如果确实因为产品本身设计故障引发,理论上可以通过经销商或者汽车生产商获取赔偿,而不是很多用户的第一直观认知是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