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