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限定是一回事,事实上情况又是一回事。虽然托关系解决了社区戒毒应当去社区报到,但也能够不需要。为什么呢?因为我俩的大部分社区,还不具有戒毒的功效,上级部门也无给社区这样的要求,社区戒毒事实上上处于还有没实施阶段。但又不是所有的社区都这样,为了做样子给他人看,极少数要求好的社区是搞了社区戒毒的试点的。所以答案就来了:
1、如果所在的地区搞了社区戒毒,那当然要去,无去的话是记录在案的,以后强戒再托关系,社区就会比较严厉。
2、如果所在的地区是没搞社区戒毒的,也应该去,他人不会要怎样样。社区戒毒是法律法规明文限定了的,现在没去,赶紧去吧,没关系的,找个借口说明一下。无去对以后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