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乡村自建房隶属小产权房,只能够集体内部买卖,不可用对外部买卖。
一、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花费,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二、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屋,事实上上无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无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予以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三、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但是对于拥有小产权房集体土地的本村户口的居民来讲是能够相互转让的,对于外村的户口居民来讲是不能买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