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登报。
1、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2、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
(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