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每一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先分配后纳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但未明确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由合伙企业还是由法定合伙人本人缴纳。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给投资企业。或者。合伙人是法人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该法人的投资所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所得,由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决定。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或者股份转换的决定日期,决定收益的实现。由此判断,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法定合伙人应当将其收入总额计入合伙企业,并由法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