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7条限定:“业主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认可。”根据上述限定,住宅能否用作办公,首先需视该种商业用途可否违背有关禁止性限定;如无相关禁止性限定,还需看可否违背小区管理规约的限定;如不违背规约,还需获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限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都隶属有利害关系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