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据最高院民诉法意见,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该仲裁裁决适用主体错误,可依职权直接变更熊某为被执行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且熊某本人未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由于熊某私自将机砖厂卖给他人,只能裁定追加熊某在出售机砖厂所得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据仲裁法和最高院民诉法意见,该裁决符合不予执行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虽然熊某未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也应主动审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