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林地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公司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公司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限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司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乡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上占用耕地面积、按照限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做法税范畴。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