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租赁权是不能律强制性效力。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两方商定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即承租人在同等的要求下有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强制性限定,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无禁止合同当事人商定这种权利,因此只要这种商定是两方经过商量一致,就应认为商定有效而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房屋出租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原承租人能够要求侵权的赔偿。
2.按照合同商定,租期到达后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如甲方侵犯了优先权,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继续承租,或者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