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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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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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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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用的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