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利贷,法律规定最高利息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的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已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得到法院确认并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债务无人已支付的利息超出24且低于36的年利率部分法院不要求退还,但未支付的在审理阶段法院也最多只会支持24的年利率。
另外,如果放高利贷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