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奖励产假政策已经废止,改为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现行产假限定如下:女工人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延长产假。国务院《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七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工人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夫妻,能够得到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