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专门规定,其精神在于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一定的监督权,消减一裁终裁原则的消极作用;防止仲裁不公。这一点对仲裁中的当事人来讲是无疑义的。因为,该条明确规定,凡符合其第一款所列六项情形的,仲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亦应据该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受理审查。但该条款并未涉及到仲裁之外的第三人。仲裁之外的某第三人认为仲裁裁决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往往苦于没有法律依据而不知应否受理。$$通常,人民法院对此以驳回的方式予以解决。而第三人无法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提前、及时便捷地寻求救济。